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會15日上午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爭好氣聯盟等NGO,共同向台中市議會提出請願,由於台中市的生煤管制條例第三條要求「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期限將至,卻未見台中火力發電廠依法減足生煤,因此建請台中市議會於本會期結束前(6月中旬)召開聽證會,針對此自治條例釐清中火減煤四成應該達標之年限。

主婦聯盟台中分會執委許心欣表示,台中市的管制生煤自治條例明訂自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該條例於105年1月26日公布,四年「內」的意義是:中火應於109年1月26日「前」達成減煤四成,且需以年用煤量來檢核。因此市府應要求中火在今(108)年全年用煤量達成減少40%的法令規定,生煤使用量應從103年的1839萬噸減少40%(735萬噸)至1104萬噸以下(依據台中環保局網站生煤條例專區說明,見下圖),而不是明年109年才達成,籲請市府依法行政,切勿違反市府自訂、且經議會審議通過的生煤條例。



臺中市議會面對臺中市政府這4年來未積極落實自治條例必須有所作為。要求臺中市議員應主動提案監督臺中市環保局提出生煤減量期程及計畫,並透過聽證方式,讓公民參與相關減煤計畫之討論。此外依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臺中市生煤堆置場所於107年12月31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呼籲臺中火力發電廠、臺中港區及中龍鋼鐵公司應持續改善生煤管理,減少生煤暴露所造成之污染,無論臺中市議會或市政府都必須正視生煤自治條例落實情形。
議會由秘書長出面代表接受請願書,並簡短回應。

受文者:台中市議會
主旨:「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惟自治條例審議通過至今,台中火力發電廠等單位並未依法減量,建請台中市議會依據臺中市議會聽證會實施辦法,於本會期結束前召開聽證會,釐清該自治條例法令疑義,要求台中市政府依法行政,以維護政府法令公權力、市民健康及生活品質,並有效改善空氣品質。
說明:
一、台中市政府為減少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及溫室氣體、維護國民健康與提升生活品質,於民國104年提出「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並經台中市議會審議通過,為實質減少台中市空污跨出重要一步。
二、查「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根據台中市環保局資料顯示,台中火力發電廠103年生煤使用量為1839萬公噸,依法規定減少四成使用量為735萬公噸,意即108年使用量應降為1104萬公噸;惟台中市政府106年11月底展延中火生煤使用許可證二年,核發107-108年的許可量上限仍給予高達1600萬公噸,明顯高於生煤條例的規定。
三、鑒於「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之認定標準,市民團體認為應以實際使用量為減量計算依據,與106年台中市政府採用許可量的做法不同,建請台中市議會召開聽證會,釐清該自治條例法令疑義(究竟台中電廠該於哪一年達成減煤四成,且生煤使用量之上限究竟依許可量計算的1260萬噸,或依使用量計算之1104萬噸),建請召集公民團體、法律學者專家和市府相關單位共同探討,釐清爭點。
新聞聯絡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會 (04)2375-5234 huaf@huf.org.tw
專員 林政翰